新華網(wǎng)北京12月21日電(記者劉奕湛,、施雨岑)21日,,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《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(草案)》明確,在國家教育考試中對作弊考生可以終止考試,、取消考試成績,、停止參加考試1至3年。
草案指出,,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,;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、資料的,;抄襲他人答案的;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,;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,。有上述行為之一的,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(xiàn)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或者終止其繼續(xù)參加考試,;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,;情節(jié)嚴重的,,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,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。
草案明確,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組織作弊的;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,;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,;在考試結束前泄露、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,;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,。有違法所得的,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,,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,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;構成犯罪的,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,,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,。
草案指出,舉辦國家教育考試,,教育行政部門,、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,造成考場秩序混亂,、作弊情況嚴重的,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法給予處分,;構成犯罪的,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